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7月3日18时21分,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无号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东海大道北侧路面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方正搅拌站西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北侧主道(北侧辅道施工无法通行)相碰撞,造成冯某、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15日至7月3日,涂山新村南管道破损维修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施工占用东海大道北侧整个辅道,施工时未经许可,事发时北侧辅道施工无法通行。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父母的损失应由冯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冯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冯某赔偿212000.71元;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9200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