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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小轿车 拘二月罚七千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3-08 09:05:5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小白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杨小白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杨小白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