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小白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小白犯故意伤害罪,另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刑满释放,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小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017年8月,在田地里,被告人张小白与被害人因地界纠纷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张小白将其打伤,致其右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右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5月,被告人张小白到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张小白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白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白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小白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白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