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内固定在位影响肢体活动度,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9-03-15 09:32:5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8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淝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淝河路曹老集镇铁路涵洞下时,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王某某,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等等多处伤情,后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等。王某系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王某某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理的部分均得到支持;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治疗未终结,内固定在位影响肢体的活动度,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