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货车,被害人李某驾驶轿车,均由东向西行驶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信湾村路段,二人因超车、别车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在信湾路口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期间,被告人彭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面部,致李克香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经审理,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原本就是普通争执,彭某挥拳使得矛盾激化,最终彭某也受到了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劝诫大家在日常行为交往中要互谅互让,冲动是魔鬼,切莫轻易挥拳以免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