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盗窃惯犯刑满难收手 获刑一年六个月罚一万
作者:贾少杰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3-15 09:45: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小白盗窃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小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小白当庭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张小白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1月刑满释放。2018年6月,被告人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某酒吧楼下,将一辆黑色雅马哈迅鹰踏板摩托车盗走。2018年7月,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城关镇购物中心某处,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360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幼儿园门口,将一辆蓝色仿雅马哈助力车盗走。2018年8月,被告人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城关镇中央广场某大屏幕下,将一辆黑色千里马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2018年8月,被告人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某酒吧楼下,将一辆黑色雅马哈福喜踏板摩托车盗走。2018年8月,被告人张小白来到五河县城关镇某单元楼下,将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2018年8月,被告人张小白在祥源·红树湾南门被五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白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白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