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利用毒镖盗狗,就是利用弓弩将其射到狗的体内,只需短短的时间,被射中的狗便会倒地不起。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持毒镖盗狗案件,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徐某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4年底刑满释放。结果其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重操旧业改盗狗。2018年8月30日上午,徐某随身携带配有含毒物的弩镖,驾驶银灰色弯梁摩托车至固镇县某村,将村民熊某家的一条黄色草狗射杀后盗走。后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665元。2018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再次携带上述工具至固镇县石湖乡某村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固镇县石湖乡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贪婪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勤劳方能致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勿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