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将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吴某同陈某、杨某在位于安徽某井矿院内成立蓄电池拆解厂非法从事炼铅活动,其中杨某占70%股份,陈某占30%股份,杨某、陈某每日支付吴某1600元。吴某负责租赁厂地、建厂和协调处理相关事宜,陈某负责生产,杨某、陈某负责购买废旧蓄电池和出售铅锭。三人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排放到未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水沟内。后经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蓄电池拆解厂排放废液及土壤等取样检测,排口废液及废液池中的PH值明显酸性,重金属铅、镉、镍、汞等浓度远高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废液排口周边及沟壑底部土壤分别超过《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20和10倍以上,其中铜、汞、镉含量都明显大于对照点含量。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镉、镍、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且三被告人先行缴纳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