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收购废品属于正常经营范围,但明知是盗窃赃物而收购,还提供三轮车供盗窃者使用,最终自食其果被刑拘。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7年11月份至12月7日间,黄某、黄某某、张某多次单独或结伙将盗窃的不锈钢边角料用摩托车或三轮车运至徐某位于固镇县连城镇的开办废品收购站内。徐某明知黄某、黄某某、张某是去盗窃不锈钢边角料,仍然提供三轮车供三人使用。黄某等三人共使用三轮车盗窃八次,盗窃不锈钢边角料1500斤。后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单价为7.6元/千克,徐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5700元。案发后,被盗不锈钢边角料已被公安机关追加,发还被害人冯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知他人实施盗窃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