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却逾期不缴纳电费,经催告仍拒不缴纳。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供电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于每月20日向原告缴纳当月电费,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被告自2016年12月开始逾期缴纳电费,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向被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被告仍未缴纳。经核算,被告欠电费24553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原告作为供电人依约履行了安全供电义务,被告作为用电人理应按照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但被告未依约交付电费且至今仍未交付,已构成逾期,还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