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董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董强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行驶至一珠宝店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董强强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强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董强强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董强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