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课间与同学在学校玩耍,却不慎将前门牙磕掉,近日,固镇法院对这起校园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18年3月27日,在学校当日下午课程结束后至上晚自习之前这段学生吃晚餐、自由活动期间,张某、简某、郭某、原告、王某、王某某等同学在该校操场上打乒乓球、玩耍,在乒乓球落地后,王某去捡球,郭某将乒乓球桌往上抬,简某也过来一起往上抬,然后原告往乒乓球桌上跳,不慎磕掉上前牙。事后,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经学校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情发生时,原告、郭某、简某均是具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的中学生,郭某、简某抬起乒乓球台,未能预判及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二人责任大小难以厘定,故以认定二人平均承担责任为宜。由于案涉事实发生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结合原告、郭某、简某三人的年龄和案发经过,无法认定学校在案涉行为中存在过错。以情理观之,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自由活动,又提供体育器材供学生使用的行为,向来为素质教育理念所倡导,学校之行为亦无不妥之处。故对原告要求学校担责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某、简某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官说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亦是家庭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父母应当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