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朱光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朱光荣驾驶小型客车,在五河县境内,自南向北行驶,在超越右侧的120急救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光荣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光荣到五河县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光荣与被害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朱光荣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光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光荣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