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据悉,2017年8月,某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拍得固镇县城关镇境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出让地块范围内如若涉及树木、供电、地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某某公司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决定保留或不保留,由某某公司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给予积极协助。同年10月,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将存有坟墓、树木、电线杆等附着物没有迁除的案涉出让土地交付给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在进行开发建设过程中,多次与当地村民因征地拆迁补偿等纠纷发生冲突。 某某公司曾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协调解决,直到2018年8月案涉出让土地上的附着物才得以全部迁除。出让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11月9日前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由于不能顺利进行开发建设,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直到2019年1月某某公司才陆续把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付清。固镇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文本系固镇县国土资源局一方提供,该合同文本条款是固镇县国土资源局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规定,出让方交付的土地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以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固镇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的约定内容明显违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当地免除了其应负担的“净地”交付义务,将本应由其完成的部分拆迁补偿事宜交由受让方承担,明显加重了某某公司的责任,同时也是对某某公司享有的接受“净地”权利的排除。据此,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