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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不尽责 子女抚养可变更
作者:马冬强  发布时间:2019-03-27 11:47:1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离婚后,被告违反抚养协议,私自将儿子送回原告处,原告无钱供养孩子上学,便将被告前夫遂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这起变更抚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8年8月,被告将婚生子丢在原告的奶奶家门口,经公安局派出所联系被告,被告称没有时间照顾婚生子,也未将婚生子带回。此后,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在原告居住地上幼儿园中班。原告现从事美容工作,自认月收入2000元左右,现要求法院变更自己为孩子的抚养人,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将婚生子丢在原告奶奶家门口,并称没有时间照顾婚生子,也未将婚生子带回,该行为表明被告不愿继续抚养照顾婚生子。现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且在原告居住地上学,初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情况,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更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作为婚生子的父亲,有责任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满足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需要,保障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水平。考虑婚生子的实际需求及其所处的生活学习阶段,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提醒: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综合确定。父母具有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