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于小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6月,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小区内,被告人于小星因收物业费与被害人发生了吵打,用拳头将被害人面部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的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鼻部、牙齿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小星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于小星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表示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被告人于小星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小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小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