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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姜飞、崔志军、钟兴盛、赵瑞金犯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9-03-27 17:20:12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典型案例之六

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姜飞、崔志军、钟兴盛、赵瑞金犯寻衅滋事案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加双,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郭琦,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姜飞,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崔志军,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钟兴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赵瑞金,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崔志军、钟兴盛和姚其飞(另处)在怀远县辖区内形成了以被告人魏加双为首,以被告人郭琦、崔志军、钟兴盛和姚其飞为固定成员,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债务人及其家人等方式非法索债获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6年以来,姚其飞多次指使被告人魏加双、郭琦、钟兴盛、姜飞、崔志军等人前往债务人家中、单位,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债务人及其家人等方式非法讨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侵害他人身心健康。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魏加双先后指使崔志军、钟兴盛、姜飞多次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到怀远县荆山镇富康小区梅红兵家,采用堵门、大喇叭喊叫等方式,向梅红兵非法讨债。期间,被公安机关出警制止。3月28日上午,被告人魏加双指使被告人崔志军、姜飞采用大喇叭喊叫方式向梅红兵非法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姜飞与前来制止的蔡俊峰发生纠纷,后持刀将与蔡俊峰同来的钱凯砍伤,致钱凯背部五处皮肤裂伤,较长处有40cm,左肘部有一直径约4cm的皮肤缺损。事发后,被告人姜飞、崔志军与被害人钱凯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该起债务,姚其飞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

2)2016年3月,被告人魏加双、崔志军多次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到怀远县荆山镇城西工业园潘地飞的地发种业公司,采用大喇叭喊叫、在车厢侧面和木牌上写“潘地飞欠钱还钱”等方式,向潘地飞非法讨债。期间,被公安机关出警制止。

另查明,该起债务,姚其飞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

3)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魏加双多次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在蓝湾咖啡等处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向尚超非法讨债。

4)2017年9月,被告人魏加双指使郭琦、钟兴盛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到怀远县榴城镇中央花园付成虎办公室,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向付成虎非法讨债。付成虎内心恐惧,将自己位于怀远三院对面的一处房屋抵付给姚其飞。

5)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魏加双多次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到怀远县榴城镇阳光花园小区,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向刘诗阳非法讨债。刘诗阳内心恐惧,被迫将位于阳光花园的新房变卖偿还欠款。

6)2016年夏天,被告人魏加双多次持姚其飞出具的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到昌政伟的大棚,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向昌政伟非法讨债。

2、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赵瑞金为向姚其飞索要欠款,在明知被告人魏加双等人系采取非法手段讨债的情况下,委托魏加双等人向姚其飞讨债,并于2018年1月2日向魏加双等人出具委托书,后魏加双、郭琦等人向姚其飞非法讨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魏加双、郭琦来到荆山镇台北小站将姚其飞带至阳光都市西门、徐郢闸大坝等地,采用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姚其飞非法讨债,至当晚23时许将姚其飞送回。

2)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魏加双指使被告人郭琦、钟兴盛到怀远县荆山镇安居苑姚其飞家中,采用威胁的方式向姚其飞非法讨债。姚其飞家人恐惧,后报警。被告人郭琦在警察离开后继续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非法讨债。

3)2018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郭琦得知姚其飞在怀远县法院参加庭审,遂到怀远县法院门口等候姚其飞,采用纠缠、语言威胁等方式,向姚其飞非法讨债。

3、被告人魏加双受童龙委托向债务人非法讨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魏加双受童龙委托,采用语言威胁、电话骚扰等方式,向邹雪莲非法讨债。

2)2017年12月,被告人魏加双受童龙委托向陈波讨债,和被告人郭琦、钟兴盛等人到陈波家中向陈波讨债。

   (二)裁判结果

怀远县认为:被告人魏加双多次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崔志军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郭琦、钟兴盛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姜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赵瑞金指使同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魏加双、郭琦、崔志军、钟兴盛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魏加双为首,以被告人郭琦、崔志军、钟兴盛等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怀远县辖区内,多次实施殴打、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魏加双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余五被告人应按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姜飞、崔志军与被害人钱凯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钱凯谅解,同时,被告人崔志军在该起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本起涉案被告人魏加双、姜飞、崔志军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崔志军、钟兴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琦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加双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