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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王年友、常军、董双喜犯非法采矿案
  发布时间:2019-03-27 17:21:21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七

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王年友、常军、董双喜犯非法采矿案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云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孙树桃,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王旭冰,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王年友,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常军,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董双喜,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在怀远县常坟镇区域内,形成了非法采矿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常云芳为首,在县水利局、水上派出所执法检查时,以辱骂、跳河、脱衣服、装死等方式抗拒执法,长期非法采砂,在该区域内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0日发布通告,淮河蚌埠段河道禁止采砂。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淮河怀远县常坟段非法采砂,全部销售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王旭冰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元。被告人王年友、常军、董双喜明知常云芳等人无证在禁采区采砂,仍与常云芳等人共同预谋分工盗采、销赃河砂,其中王年友参与盗采、销赃河砂8万元;常军参与盗采、销赃河砂7.5万元;董双喜参与盗采、销赃河砂6.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旭冰、董双喜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常坟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怀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旭冰、王年友、常军、董双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常云芳为首,以被告人孙树桃、王旭冰为固定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怀远县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并在县水利局、水上派出所执法检查时,以辱骂、跳河、脱衣服、装死等方式抗拒执法,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情况,被告人常云芳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