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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致轻伤 获刑六月缓一年
作者:贾少杰 季延彪  发布时间:2019-03-28 09:41:4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胡某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当时和被害人母亲在收稻子,被害人在旁边玩,被告人胡某让被害人回家烧水做饭,而被害人郑某不听话,被告人胡某生气,就用干活的木锨往被害人屁股上打,被害人用胳膊挡,导致右前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9年2月27日,受害人的监护人与被告人胡某家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共计30000元整,受害人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