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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恨在心将人打伤 赔偿损失后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3-28 09:43:5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于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2月,在被告人于理的邻居家门口,被告人于理看见被害人和他人正在说话,因此前被害人打过他后没有赔偿损失,便走到被害人面前往其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部挫伤、左眼钝挫伤、左侧鼻骨及两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于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并请求不予追究于理的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因被告人于理辩解的曾被被害人殴打的意见有证人证言在卷印证。被告人于理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于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的同时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五河县司法局亦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