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12月19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卫生院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为易通达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装人员吕某、王某并非该公司员工。后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安装的电梯是从淮南市宝斯特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电梯总价13.78万元,包含电梯设备安装费用,因跨区作业不方便宝斯特机电公司联系到怀远县的张云云为其安装电梯。张云云持有作业人员证,但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电梯安装资质。易通达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出借给张云云使用,使其利用该资质获得电梯生产企业的安装授权,并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及《电梯安装施工方案》。后张云云雇佣吕某、王某等人为其安装该卫生院购买的电梯。2018年4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怀市监罚字【2018】58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易通达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五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8】58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但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