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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套取公款 被判贪污毁了前程
作者:张克南  发布时间:2019-03-28 10:00:3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对刘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固镇县住建局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固镇县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等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81.96万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刘某在固镇县住建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POS机消费票据、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支付申请书、伪造领导签批、编写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该单位公款人民币111.784636万元。以上刘某共套取公款人民币293.744636万元,其中用于单位支出人民币23.520316万元,剩余270.22432万元被刘某占为己有。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工作单位被固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走,并于当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被告人对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缴赃款人民币11.6万元。

   另查,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购买名爵轿车一辆,且已被调查机关扣押。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蚌埠市禹会区九龙友谊花苑购买住房一套,被告人刘某及共有人蔡某同意将该套房屋拍卖所得款项折抵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退缴涉案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愿意以现有的房产等拍卖所得款项折抵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刘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刘某本人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在法庭上做出了较好的认罪态度,法院也给予了公正的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利用自己在工作上或者职务上了便利,来侵吞公共财务,或者为别人带来利益,这样不仅害了自己,而且害了家庭,害了别人。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