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小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千元。
一、2018年11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来到五河县一家饭店,使用自备的螺丝刀打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店内吧台现金人民币120元。
二、2018年11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五河县一家面馆内,将放在一楼吧台上钱盒内500余元以及两部手机盗走,其中一部为OPPOA5手机,另外一部为VIVO手机,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二部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
三、2018年11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位于五河县另一家饭店内,盗走店内吧台钱箱里现金500元人民币。
四、2018年11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将五河县一家理发店的玻璃门强行推开,挤入店内实施盗窃,在店内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元。
五、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五河县一家店面的玻璃门把手拧开,进入店内将放在桌子上的木质钱盒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六、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将五河县一家花店的玻璃门推开,进入店内,盗走店内吧台现金80元人民币。
七、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以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五河县又一饭店内,从店内吧台盗走三包软玉溪牌香烟,二包长嘴红利群香烟,三包红牡丹香烟,价值人民币151元。
八、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溜门进入五河县一菜市场卖鱼的店面内,盗走钱盒里面现金人民币130元。
九、2018年10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五河县又一家饭店内,盗窃店内吧台抽屉里现金人民币745元。
十、2018年9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小木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五河县一家养生会所店内,盗走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李小木盗窃案值总额达人民币783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小木的亲属为被告人退出赃款5000元,已发还部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连续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小木多次盗窃,酌定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为其退出部分赃款,也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