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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 被判贩卖毒品罪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9-04-01 15:08: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从他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后,将药品卖给社会吸毒人员,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邢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王某(已判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冒用“刘某”的名义联系被告单位固镇县MM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M公司),表明想要使用该公司的资质,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南京XX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承诺给予MM公司合同金额百分之八的提成,MM公司同意后,双方达成合意。在2016年1月至7月期间,MM公司为王某先后9次从XX公司购进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40800瓶,合同金额为632400元(15.5元/瓶),其货款均由王某预先向MM公司支付。购进上述药品后,王某将上述药品全部自行提取完毕。 2016年6月份,王某将其购买的此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中的145箱(120瓶/箱)卖给被告人邢某。随后被告人邢某将药品通过物流运至揭阳市其家中藏匿,向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销售约十箱(1200瓶,含磷酸可待因0.144KG),自己服用约20箱,剩余115箱(含磷酸可待因1.656KG)被其父亲扔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明知其贩卖的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其中贩卖可待因1.656千克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邢某已经向他人贩卖可待因0.144千克,为贩卖毒品罪既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