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冒充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业务,诈骗多人仍不收手,近日,固镇法院对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三被告人向法院退赃人民币90788元,分别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在湖北省孝感市多地实施电信诈骗。三被告人先从网上购买需要办理贷款的公民信息、电话卡、银行卡等,然后冒充贷款公司人员拨打被害人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为其办理所需要的贷款。然后让被害人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号、身份证号等,并且让被害人存入贷款额度10%左右的资金到银行卡内,作为银行考察还款能力的依据。另外,三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帮助被害人在第三方投资平台注册后将被害人卡内资金转入该平台,并向被害人索要验证码。然后三被告人以需要刷流水为由,谎称刷流水的钱是由其贷款公司提供,将投资平台内的钱打入被害人卡内后,再由被害人将钱存入或转入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内。之后,三被告人以支付利息为由继续行骗,所得款项由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三人均分。三被告人实施诈骗过程中共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人次,其中拨打安徽省蚌埠市居民纪某等电话4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云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黄某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刚虽供述是从闫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并提供了闫某的QQ号和昵称,但该情节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属有立功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电话天天打,安全第一法;诈骗不留意,钱包空空空。凡是涉及亲友间借钱、汇款等问题,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语音聊天等方式准确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