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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棉被 难逃法律制裁
作者:刘晓龙  发布时间:2019-04-03 09:01:1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某趁本村村民刘某家中无人之机,两次进入刘某家中,盗取刘某家五床棉被。案发后,被盗五床棉被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24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入户盗窃的棉被虽然价值人民币12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