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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亲为房闹不和,法官耐心解纷争
作者:韩梦茹  发布时间:2019-04-03 15:51: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孙某的父亲与被告郑某是同胞兄弟,孙某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孙某由母亲抚养。之后的2013年11月,孙某父亲的房屋被依法征迁,补偿协议也是由孙某父亲签订。按协议约定,孙某父亲可以分得一套70平方米的还原房及14余万元的补偿款。未成想,尚未来得及住上新房,孙某父亲就于2016年11月突发疾病去世。

    2018年,本属于孙某父亲的这套房屋被父亲的胞兄郑某领走。郑某认为当年弟弟建房时,自己不但让出了宅基地,还出钱出力。现弟弟去世,侄子又随母在城市生活,弟弟留下的还原房理应由其领取。

    案件起诉到淮上区法院后,承办法官陈小会在查清事实后告知双方,涉案房屋系孙某父亲留下的遗产,在没有证据证实为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原告孙某是其父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涉案房屋财产性权利应由孙某继承。基于这一事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等因素,轻易下判可能会使亲情疏远,矛盾激化。陈小会法官多次主持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涉案房屋财产性权利由原告孙某享有,孙某补偿给郑某3万元等调解协议。

 

    陈小会法官没有就案办案,倾心调解,侄子与伯伯最终冰释前嫌,在这起诉讼中赢得了正义又保住了亲情。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