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真是想巧就上当啊!”拿到法院送达的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后,原告崔某似乎对这句俗话有了更深切的感悟。“本来以为都是同事,怎么也不会坑我,没料到结果还是被他给坑了;要是知道他搞非法集资,说什么我也不会把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借给他的!”原告崔某显得懊悔不已。
原告崔某所说的这个“他”是指徐某。据悉,崔某与徐某原来是同事关系,徐某还是崔某的领导。2015年10月,崔某听另外一个同事说,徐某在固镇经营一家投资公司,出于对徐某的信任,同时也为了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崔某将其原本存于银行的10万元钱取出“借给”徐某,徐某之妻张某给崔某出具了收据,并让崔某签了一份借款合同。识字不多的崔某一直以为自己是把钱借给了徐某,但事实上崔某所签的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却是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徐某经手付了崔某5个月的利息后,未再继续支付利息。崔某多次向徐某催要未果后,遂将徐某及其妻子张某告上法庭。徐某应诉后向本院提交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证明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蚌埠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崔某的10万元款包括在其非法吸收的250余万元公众存款内,案涉借款并非其本人借用,案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徐某系安徽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镇门店负责人,其负责的门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余万元,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俗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很具有诱惑性,出借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害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是近年来刑法打击的重点。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