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6月27日晚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让沉睡的人们触不及防。常某便是其中一个。常某将自己的汽车停在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内,万万没想到这场大雨会将其汽车淹没并毁损。一起纠纷就此而起。因多次跟小区物业就车辆毁损问题协商不果,常某一怒之下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直接及间接损失费用55060元。
法院依法向被告怀远县某物业公司送达了开庭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合同车位转让协议等证据,但未提交车辆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被告怀远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停放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够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常某与怀远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常某未提供车辆受损后具体的车辆维修清单及相关的维修发票,无法证明车辆实际的损失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