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10岁的张某某与10岁的马某某是同学,2017年10月20日下午放学时,张某某乘坐马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回家,当电动车行驶到淮李路李楼派出所东侧、在超越马某利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遇葛某某在倒三轮电动车。马某某的两轮电动车与葛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后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2天。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利无责任。经法院调解,马某某的监护人马某飞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
法官释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某某作为10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到能驾驶自行车的年龄,竟驾驶超标电动车上学。其在道路上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不但危及自身安全,也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马某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马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可忽视,要从儿童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