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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啤酒筐 能要管理费吗?
作者:陶成  发布时间:2019-04-24 14:59:0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结果令人诧异。
    村里小店主起诉说, 2015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销售被告提供啤酒,合作期限一年。被告承诺合作期满后,所有啤酒筐立即拉走,退还啤酒筐押金条,不耽误原告房屋正常使用。但被告迟迟不来拉走啤酒筐,长达两年多,直到2018年10月22日,才在法官责令下才拉走啤酒筐,并写了收条。被告故意把啤酒筐放存在原告处,达到讹诈目的,导致原告为其耗费时间保管,占用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万元以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退还80个啤酒筐押金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啤酒筐的押金条在贵院2018年两起案件中已审理清了,两份判决书都是判令原告偿还啤酒筐款和货款。原告2015年3月及其妻子同年7月日分别写了两张欠被告啤酒筐的欠条,共计86个,每个20元,计款1720元,至今未付。期间我们到原告家拉筐算账,原告不给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赊销关系,原告要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合作协议中约定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等相关内容,更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