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一家物业公司起诉一名业主损毁小区大门的道闸,业主不认可,认为道闸没坏。这可让法官如何判决呢?
2018年5月21日下午,在县城一小区南门处,物业公司的经理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阻止王五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五伟强行将大门道闸抬升,掀了两次没有掀起来。后王五伟与物业经理发生口角,并殴打了对方。报警后,王五伟因打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物业公司毁损的道闸维修花费为5650元。
由于多方调解没有效果,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提起诉讼。庭审中,物业公司交付多份证据,其中就有一份监控视频,证明王五伟抬升道闸导致损毁。没有提供证据的被告王五伟辩解说:我掀过道闸之后,道闸依然可以使用。播放视频证据,可见在王五伟强行抬升道闸后,小区的道闸虽还能升降,但是道闸降落的位置明显不在一条水平线上。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视频证据,王五伟对小区道闸的损毁是有过错的。但物业公司无权阻拦本小区居民进入小区,虽对方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但这不能成为阻拦其车辆进入小区的理由,故物业公司对小区道闸的损毁也是有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物业公司、王五伟对小区道闸的损毁费用各负担50%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五伟应赔偿原告物业公司因小区道闸毁损产生的损失合计28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