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的物资,对于烟草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可有人却总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查明:张某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得情况下,积极为张某某提供卷烟货源,后张某某将张某提供的卷烟部分销售给其他销烟者。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间,张某还通过其持有的多个微信账号与全国多地的微信好友联系,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收取微信好友发来的购烟款,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微信好友销售卷烟。经调取张某作案使用的多个微信资金交易明细,其通过微信销售卷烟金额6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0余万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张某所出售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张某印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计60万余元,已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