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机动车的责任,也是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走路闯红灯,不仅可能会害了自己,还会害了别人。
2016年10月10日21时25分,朱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汉明街路口时,车辆右前部撞在红灯亮后进入路口的行人王妍妍身体右侧,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事发后逃逸,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34元;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529元;王某某自己负担损失17132元。
法官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承担责任。王某某由于“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给自己和家庭造成损失。在道路上无论是走路还是开车,都别心存侥幸,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时刻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