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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害人害己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19-04-28 09:51:3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因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并逃逸,后被民警抓获。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18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前方同方向王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其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后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验,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80毫克/100毫升。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