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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谨防“无权处分”
作者:简寻  发布时间:2019-04-29 08:50: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淮上区法院民庭近日调解结案一桩因二手房买卖引起的纠纷。李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朱某代顾某出售的商品房,李某、朱某与房产中介三方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朱某交付定金,后朱某反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无果后,李某将顾某、朱某和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顾某,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法院查明,被告朱某未取得所有权人顾某授权的情况下就涉案房屋进行出售,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但并不影响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三方均有责任。朱某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涉案房产,与原告签订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查验房产证、审查授权委托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未能尽到买方的审慎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中介公司未经详实审查、明确告知双方有关房屋信息的情况下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为了化解纠纷,积极促成各方调解,最终,李某的损失得到赔偿。

    法官小贴士:二手房买卖中,买房者要仔细核查产权信息,谨防售房人无权处分,给自身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