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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法院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29 08:58:45 打印 字号: | |

    在4.26 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禹会法院评选出2018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期在社会上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被告人武某阁非法经营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武某阁明知是假冒“中华”、“玉溪”等品牌的香烟而购进,并利用微信加价后向外销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点评】微信作为人民日常网络交流的工具,微商随之应运而生,通过微信朋友群发布经营信息,并完成交易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交易习惯。该案的审理有效惩治了非法经营,净化了电子商务平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丰、何某贞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丰、何某贞、赵某、戴某未经“匡威”、“万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的“匡威”、“万斯”硫化鞋,非法经营数额上亿元,经法院审理后,对四名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合计一千零一十万元。 

    【点评】匡威、万斯作为知名国外品牌,在国内被消费者广泛所知,深受消费者喜爱。通过本案的处理,有效对市场秩序予以规范,同时也树立了我国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根据金丰公司提供的样品,为金丰公司提供印有“CONVERSE”(匡威)、“VANS”(万斯)品牌标识的鞋盒、吊牌及印有上述标识的包装纸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7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八万元。

    【点评】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到生产、制造、销售等许多环节,刘某作为其中提供配件的一环,为金丰公司提供大量假冒的吊牌、鞋盒等配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鞋盒、吊牌等配件其单品价值很小,但在大量提供的情况下,其累计价值仍会十分可观。该案中,法院以法律为利剑严惩了刘某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同时也净化了市场环境,让侵权产品无所遁形。

 

    案例四、被告人韩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韩某在我市销售废旧白酒瓶时结识安徽省颍上县假酒制作商王某(另案处理),韩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从王某处购买假冒的“口子酒”及“古井贡酒”共计20余万元,后向他人销售,非法获取利润。被告人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点评】“口子酒”和“古井贡酒”,作为两个深受我市人民喜爱的白酒品牌,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仿冒产品其所面临情况。被告人韩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仍然从王某处购进假冒白酒并出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官提醒,假冒白酒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购买酒类产品需去正规商店购买,切莫“贪便宜”。

 

案例五、原告南京某某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某某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系“巨石健身”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面内部装潢、宣传手册、健身器材、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点评】现在处于全民健身热潮中,各地健身场所发展迅速,优质、可靠、经济的健身品牌成为健身爱好者的首选。该案的处理,对健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案例六、原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多家商户侵害商标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原告系“七度空间”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所销售的卫生巾为侵权产品,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点评】卫生巾属于女性贴身用品,侵犯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在质量、清洁度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对女性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该案的处理有效净化了女性用品市场,切实保障了女性消费者人身安全。 

 

     案例七、原告王某波诉被告安徽某某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案 

    【案情简介】原告独立创作完成《我的幽灵朋友》,后与被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金为1万元。原告依约将作品全部内容及作品授权声明一并交付被告公司,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转让金,原告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法院认定原被告合同有效,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1万元。 

     【点评】具有独立创作的著作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条件下,缔约双方当事人都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处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全社会释放了司法尊重版权、鼓励创作的积极信号。

 

     案例八、原告浙江某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榴城镇某某咖啡馆侵害商标权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拥有“两岸”、“两岸咖啡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被告在其咖啡厅内及商号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经过法院法官的明法释义、辨是断非,在充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基础上,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点评】“两岸咖啡”西餐厅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虽然在其经营的西餐厅店名前加上了“淮河”两字,但在整体的辨识度上,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两岸咖啡”构成相似,足以让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淮河两岸咖啡”与“两岸咖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通过本案的处理,提醒商家在经营时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要“搭便车”、“傍名牌”。

 

     案例九、原告某某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蚌埠市某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合法拥有“锡柴”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此注册商标在国内外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原告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锡柴”牌滤清器不是原告工厂生产的,系侵权产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所有的商标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

    【点评】滤清器作为汽车一个重要的零部件,其质量关乎着驾驶安全。本案中,侵犯注册商标的滤清器没有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通过此案的处理达到了净化市场的目的,保障了司机朋友们驾驶的安全。

   

     案例十、原告哈尔滨某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某商贸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拥有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工业制造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经公证,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点评】原告作为一专业生产工业刀具的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市场上充斥着大量侵权产品,不仅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同时,消费者购买到劣质的三无刀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本案的处理,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