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无力偿还朋友欠款,其母分两次代为偿还,原告诉至法院却对代为清偿的情况只字不提,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田某诉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庭审查明:田某和严某为朋友关系,严某以做生意和买车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田远借款48000元,并于当日向田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起诉时,原告田某没有提到被告还款情况并要求其偿还月利率2%的利息。田某出借款项后,严某母亲于2017年7月11日代严某向田某还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代严某向田某还款4000元,剩余借款34000元至今未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严某向原告田某借款,并出具欠条,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田某关于严某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田某主张借款利率,因欠条上未书面约定利息,故田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支持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严某母亲代为偿还借款情况,严某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实际欠款天数。综上,遂判处被告严某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以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