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有些人对无证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不可能被逮住,躲避检查点行驶,我行我素,以身试法,直至发生难以挽回的后果。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庞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面包车,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X049自西向东行至张刘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庞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告人庞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庞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