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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货款
作者:刘晓龙  发布时间:2019-04-30 08:57: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为安徽省毅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侵占公司货款共计94441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胡某让公司客户浙江省杭州市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把30000元货款现金交给其据为己有;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让客户浙江省舟山市万家贸易有限公司把59441元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胡某让客户江苏省镇江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将5000元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胡某所侵占货款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强利用其为安徽省毅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胡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含义,即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工作中,每个人的职位都是至关重要的,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在团队制度出现漏洞的时候及时报告整改,在发现同事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一切的困难并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通过辛勤付出而收获的果实才是甘甜的,可喜的。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