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两摩托相撞 醉酒驾驶员被判拘役4月罚金7000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4-30 09:01:0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陆小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小生醉酒后无证驾驶 “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邓女士驾驶载徐女士的无号牌“天马”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陆小生、徐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小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陆小生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小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陆小生的刑事责任。其醉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均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