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邱某交通肇事一案,认定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邱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邱某无证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左转弯时,与张某(载王某)驾驶的“绿佳”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邱某向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邱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7.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邱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