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9年3月22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8月12日21时19分许,宋某某驾驶号牌为皖C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荆涂淮河大桥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当日22时17分,宋某某在蚌埠市海天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同年8月1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