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酒后随意殴打他人 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5-06 09:53:0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张小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段小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小区南门体育彩票店门口,被告人段小珑因被别人阻止在彩票店门口小便一事,伙同被告人张小捷殴打两名被害人,造成其中一人的鼻部等处受伤,另一人的眼部和肋骨等处受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这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小捷、段小珑的亲属与两名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两被害人表示,不再因此事追究张小捷、段小珑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捷、段小珑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