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孙朝阳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小区的居民家,被告人孙朝阳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打斗中,孙朝阳用水果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腹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12万元,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朝阳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朝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孙朝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