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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负全责 致人伤害要赔偿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9-05-07 08:30:1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当时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如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据悉,2018年10月3日,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左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未报警也未保护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左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固镇县某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处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7571.34元,刘某某已付7000元。2018年10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但有“三期”,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不同意见,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最后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6354.14元。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酒后驾车,放纵自己,无视安全,如酿成重大事故,给他人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自己带来终身的悔恨。血的教训,生命的呼唤,饮酒后禁止驾车,这是对生命的尊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