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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杰、王曼曼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案
  发布时间:2019-05-07 16:05:08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八

    被告人陆杰、王曼曼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案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杰,男,2000年5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人王曼曼,又名王闹闹,女,1996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陆杰、王曼曼纠集同伙将被害人某某某(女,2003年3月2日出生)灌醉后拍摄裸体视频胁迫被害人卖淫,被害人逃脱后被抓回,又对被害人及其朋友进行恐吓、殴打和体罚,并再次对被害人拍摄裸体视频,继续强迫被害人卖淫。后被告人得知曹某某欲对他们强迫被害人卖淫行为报警,遂预谋报复并勒索钱财。同年8月14日23时许,陆杰胁迫被害人将曹某某约至预定地点,陆杰等人持钢管和木棍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并勒索曹某某6万元钱,后曹某某伺机逃脱。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杰、王曼曼伙同他人,强迫妇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借故寻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陆杰、王曼曼分别判处9年有期徒刑和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0元和26000元。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