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九
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晓虎,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人李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人黄元浩,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
敲诈勒索:2017年7月,五河县双忠庙镇政府公开招标双忠庙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权,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三人在与陈启余竞标时恶意竞价,在高价中标后无法按期缴纳费用,不签订合同,致使中标权作废,三人缴纳的10万元竞标保证金被没收。在该镇政府组织第二次招标前,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三人在已经没有参与投标资格的情况下,与陈启余协商由陈启余参与投标,相关费用由三人支付,中标后陈启余将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三人,三人给予陈启余转让费。同年12月,在第二次招标中陈启余儿子钱程以底价中标后,三被告人以种种理由不交纳相关费用,陈启余被迫自己交纳并与镇政府签订经营管理农贸市场的合同。之后,三被告人以破坏、扰乱农贸市场管理秩序相威胁,要求陈启余补偿三人第一次竞标时被没收的保证金、竞标手续费等损失20万元,未达目的。2018年1月24日23时许,三被告人纠集、带领十余人到陈启余家楼下,向陈家扔砖头,辱骂、恐吓陈启余及其家人。
寻衅滋事:2011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晓虎、李军单独或者纠集被告人黄元浩、李佳乐、袁升亮、陈进兵、吴建建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城关镇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辱骂乡镇干部、公安民警、学校教师,扰乱政府机关、学校等机构工作、教学秩序,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认定14起犯罪事实,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晓虎、李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故意毁坏财物:2016年2月1日20时许,在五河县双忠庙镇街上,被告人李军无故将刘丽家中新购置的用于陪嫁的家具、家电等物品砸毁,被砸物品价值20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军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丽20800元,取得了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虎、李军共同或者分别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严重破坏当地学校、机关、经营场所等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晓虎、李军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黄元浩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依法对被告人李晓虎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军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六个月、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黄元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李佳乐等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晓虎、李军等人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