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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成年小伙被判刑
作者:王梦蝶  发布时间:2019-05-08 08:44:2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我国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该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被害人是否自愿、也不管被告人是否“明知”,均应当认定为强奸。

    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强奸案件,骆某系在校学生,因某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201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骆某某与幼女赵某某(2003年9月出生)等人一起吃饭。当晚被告人骆某某与赵某某等到本县涡北新城区某足疗店住宿。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在足疗店房间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她人系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骆某某与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骆某某一贯表现较好,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