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11月9日10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载有汪某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畔路路口时,与沿淮畔路由北向南行驶王某驾驶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汪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汪某伤势较重,两次诉至法院。
王某委托亲戚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亲戚认为车辆使用年限较长,平时使用较少,没有购买商业险。最终,除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外,王某赔偿汪某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委托他人购买的车辆保险时,对于购买的保险种类一定要确认,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